据了解,近期部分气瓶制造企业和瓶装气体使用单位向质量技监部门反映,一些气瓶充装单位向民用液化石油气中掺入二甲醚后充入液化石油气钢瓶,或在焊接气瓶中擅自加入不明化学添加剂。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而且可能导致液化石油气钢瓶阀门漏气和焊接气瓶严重腐蚀,给气瓶安全使用带来了很大危险性。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中明确规定气瓶必须专用,不得改装使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要求气瓶充装单位严格执行规定,设立专人对气瓶逐只进行充装前、后的检查,保证充装与气瓶钢印标记一致的介质;气瓶使用单位使用气瓶前,应对气瓶进行检查,对气瓶钢印标记和盛装气体性质的一致性进行确认,对经过改装的气瓶,一律不得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各地质量技监部门要加强对气瓶充装、使用单位的监督管理,一经发现经过改装的气瓶,应立即予以查封。对存在向液化石油气钢瓶中掺入二甲醚和焊接气瓶中加入不明化学添加剂等气瓶改装行为的充装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要按照《气瓶安全监察规定》进行查处,避免因气瓶改装导致气瓶事故的发生。
市液化石油气公司发出通告,提示尚未置换钢瓶的液化气用户尽快到所属供应站置换钢瓶,超期服役的钢瓶将当场免费更换。
市液化气公司从去年12月1日至今年3月底,对持有2008年度《钢瓶使用登记证》的用户集中检验钢瓶,并对超期服役的钢瓶置换为经过重新认定、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钢瓶。市液化石油气公司提醒说,尚未置换钢瓶的用户,务必于3月31日前,持2007年和2008年《钢瓶使用登记证》及钢瓶前往《登记证》所属供应站交验钢瓶。3月31日以后,各供应站将停止对钢瓶的集中检验,也不再接受未经认定的钢瓶。如确实不能按期交验钢瓶,用户需要到指定站点交验钢瓶,办理时间为4月1日至6月30日。